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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居市场商会章程



天津市家居市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家居市场商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mber of Furniture Market (缩写:TCFM)
  第二条 本会是以从事装饰材料、家具、橱柜、灯具、饰品、家电等产品市场的流通、家庭装修的设计和施工、中介服务、等相关的企、事、商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遵守国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团结自律、服务至上、恪守道德、开拓创新”的精神。架起政府与企、事、商业之间的桥梁,沟通行业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维护家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开展诚信服务,规范行业行为,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家居行业和会员的合法的权益和经济利益;为会员提供可行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共同发展,把商会办成行业之家、文明之家、和谐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发改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天津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工商联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行规行约,规范自我管理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培育建立和完善家居行业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打造行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遵章守法,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形成行业自律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会员开展与政府、社会、消费者沟通活动,调查研究并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
  (三)积极创建商会文化,促进行业不断发展创新。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各层面联席会、举办各类培训班等活动,广泛沟通信息,倾听各方意见建议;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企业综合素质,引导会员企业逐步实现产业升级,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按照行业运行状况和实际要求,建立全行业资料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企业经营决策、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布局。
  (五)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交流与合作,及家居展览展示活动,推进行业市场发展,增强会员企业的国内、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组织会员开展内练素质、外树形象、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打造品牌的创先评优活动,提升会员在市场中知名度、美誉度。
  (七)按照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突出信息化在商会管理服务中的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天津市家居商会信息网站》,做好资源配置及功能对接,达到信息共享,成为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重要平台。
  (八)开展本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家居、建材、家具、家装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家居卖场、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
  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由拒绝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间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单位本着换岗换人的原则,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后,通报周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补和更换理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市发改委、社团局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需是社团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社团局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社团局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切实身体力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常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年度会费;
  (二)有关方面资助,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自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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